壹是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保密制度
對財務報告信息進行分級,確保財務報告信息的權限與各級負責人緊密匹配;對財務信息進行分類,確保財務信息從初始上報、統計到收集、整理、上報、討論、審批等各個環節都有負責人把關。
限制財務信息負責人,確保從各個環節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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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
與涉及保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合同,約定員工離職後的競業限制補償,以及員工不遵守競業限制應承擔的責任和補償。
同時,與員工保持和諧的雇傭關系。我們不應該忽視員工對會計師事務所的不滿,更不應該忽視他們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集體訴求。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建立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是保護商業秘密最根本的措施。
第三,限制使用移動存儲設備
這是早期的硬件要求,以保持員工的保密性。這些限制有許多不便之處,已被逐步取消。比如會計師事務所,限制員工使用u盤、移動硬盤、筆記本電腦,不允許安裝光驅、刻錄機,限制部分電腦連接外網。
另外可以使用動態加密軟件“Netdart”,只有擁有相關權限的管理者才能看到安裝此類軟件的單位的相應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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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與公司制度的平衡。
市場經濟下刺激人才的頻繁流動,讓掌握了企業商業秘密的人才流動相當頭疼,所以企業壹般會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明確了企業與員工的權責關系。這樣就從法律法規上堵住了財務報告泄露的漏洞。
五、法律責任。
員工壹旦泄露機密財務報告,除了賠償民事損失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19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