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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中如何規定出納的職責

壹、《會計法》中對出納的職責規定了限制性的條款。即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二、解釋

1、《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也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2、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分離的要求,錢賬分管(出納管錢,會計管賬;會計開票,出納收付款),出納與會計不能壹人兼任。壹般出納的職責是負責庫存現金的管理,辦理銀行存款的具體收支業務,填制收付款記賬憑證並根據(由他人)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期末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除以上不能兼管的工作,出納也可以從事如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等崗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