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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確定及會計處理

1、對外銷售

增值稅是價外稅,據以計算銷項稅額的銷售額不含銷項稅額本身。因此,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款項,應分別反映為向購買者收取價款和銷項稅額,即使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采取價、稅合並收取的,也需用公式分別計算其中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例] 甲納稅人向乙納稅人銷售其生產的洗衣機500臺,不含稅單價800元/臺,應收取價款4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銷項稅額為68000元,貨物巳發出,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尚末收到。

 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 468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例] 乙納稅人銷售洗衣機200臺,銷售對象均為消費者,含稅銷售價為1200元/臺,增值稅稅率為17%.

 該貨物的銷項稅額為:(200×1200)÷(1+17%)=205128元;

 該貨物的銷項稅額為:205128×17%=34872(元)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240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20512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872

 2、價外收入

 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向購買者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有的構成了企業銷售收入的部分,有的是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企業、單位收取的。這些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於銷售者所得,也無論他們在會計核算上如何處理,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例] 乙納稅人向某水產公司銷售船用柴油10噸,不含稅價格為1000元/噸,增值稅稅率為17%,價外代有關部門收取漁業發展基金200元/噸。

 該貨物的銷售額為:10×1000+10×200=12000(元)

 該貨物的銷項稅額為:12000×17%=2040(元)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商品銷售收入 10000

  其他應付款 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3、包裝物押金

 隨同貨物銷售而收取的逾期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計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因這部分押金按有關規定在包裝物退還,返還給購買者,故在押金的取得時,可單獨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不並入銷售額計算征值稅。但納稅人應定期對這部分押金進行清理,對逾期不予退還的押金應做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例] 乙納稅人審查其“其他應付款”帳戶,發現有23400元的包裝物押金巳超過規定的包裝物歸還期限,該包裝物所包裝的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經計算包裝物押金的銷項稅額為3400元。

 會計分錄為:

 (1)結轉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付款 3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結轉營業外收入

 借:其他應付款 2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00

 4、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采用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則應以折扣後的銷售額作為計算銷項稅額的銷售額。銷售折扣包括兩種形式,即商業折扣和現金折扣。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工業生產企業發生的銷售折扣可沖減產品銷售收入;商品流通企業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發生的銷售折扣,應通過“銷售折扣與折讓”科目進行核算。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現金折扣還是商業折扣,也不論它們在會計核算上如何處理,允許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的,僅限於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的情形。對於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計算銷項稅額。

 [例] 甲納稅人為了推銷產品,采用商業折扣方式銷售洗衣機50臺,正常不含稅銷售價格為800元/臺,折扣率為4%,實收價款為384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實收銷項稅額為6528元。甲納稅人因發票開具情形不同,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有兩種結果。

 (1)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則銷售額為34800元,銷項稅額為6285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4928

貸:產品銷售收入 384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524

 (2)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則計稅銷售額為800×50(臺)=40000元,,銷項稅額為40000×17%=6800元。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4928

貸:產品銷售收入 38128

  應交稅金——應交值稅(銷項稅額) 6800

 [例] 乙納稅人為了推銷商品,采用商業折扣方式銷售電視機20臺,不含稅銷售價格為3419元/臺,折扣率為2%,實收價款為67012元,增值稅稅率為17%,實收銷項稅額為11392元。同上例類似,乙納稅人也因發票的開具情形不同,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有兩種結果。

 (1)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則銷售額為67012元,銷項稅額為11392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78404

銷售折扣與折讓 1368

貸:商品銷售收入 6836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392

 (2)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則計稅銷售額為20×3419=68380(元),銷項稅額為68380×17%=11625(元),應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78404

銷售折扣與折讓 1606

 貸:商品銷售收入 6838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25

 5、銷貨退回和銷貨折讓

 納稅人銷售的貨物,凡在銷售時巳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如發生銷貨退回和銷貨折讓時,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A: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退還銷售方,銷售方若未申報納稅或未進行發票驗舊,應在發票的有關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若已申報納稅或已進行發票驗舊的,則應根據購買方退回的發票開具紅字發票,作沖減銷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B、在購買方巳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巳作帳務處理發票無法退還的情況下,須收到購貨方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後,才能作沖減銷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例] 例壹中甲納稅人銷售給乙納稅人的洗衣機因質量問題,發生銷貨退回100臺,應退還價款80000元,銷項稅額13600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 -936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除銷貨退回和銷貨折讓外,納稅人發生的其他任何支出,如還本銷售的還本支出、以舊換新銷售的舊商品值等,都不能沖減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6、外匯銷售額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按規定折合成人民幣,並按人民幣折合的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其會計分錄同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