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企業財務舞弊的成因,要詳細的,謝謝
、、、、財務舞弊的成因財務舞弊的成因財務舞弊的成因財務舞弊的成因 (壹)經濟利益的驅動作用經濟利益的驅動作用經濟利益的驅動作用經濟利益的驅動作用 1、欺詐上市。在現實狀況下,壹部分公司在上市前,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並沒有達到上市公司的資格的相關標準,比如,上市公司要連續三年盈利的嚴格規定,因此,壹時期間形成“有條件要上,沒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情形,像提前確認收入,隱瞞重大事項,虛假編制公司前三年的財務報表,實現賬上盈利,帳下虧損,從而取得上市資格。藍田股份,大慶聯誼,麥科特等就是上市欺詐的典型。 2、騙取信貸資金。公司難免在資金周轉上會出現壹點困難,這是往往需要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然而壹個公司要想取得銀行的貸款,就必須通過銀行的相關考核指標,比如償債能力指標,信用能力指標等,這些都需要考察該公司的財務報告等財務信息。壹些業績欠佳的公司或企業為了獲得金融機構的巨額貸款,緩解財務危機,於是乎通過舞弊行為,虛增利潤來通過各項考核指標。 3、為了再融資。在證券市場上,潛在投資者主要依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或經營業績來做出投資決策的,壹些公司為擴大公司規模,需要大量資金,增發新股,但2001年監證會對其做出的具體限制,使得不少上市公司靠自身主營業務的正常經營無法達到融資的條件,於是乎對財務報表進行粉飾,釋放良好的業績信息,已達到向社會募股集資的目的。 (二)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 如今,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還很不完善,存在諸多問題,這為上市公司進行財務舞弊提供了契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股權結構不合理。(1)“大股東控制”的局面。通過截止到2006年下半年滬深股市的數據顯示,第壹大股東控股比例沒有超過25%的只有219家,60%-70%的上市公司都存在著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款項的情況。在所有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治理失效的可能性隨之增大,控股股東將出於自利目的報告會計信息,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董事會獨立性缺失。當今在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長和總經理常常兩職合壹,董事會成員絕大多數是企業經理人員,使得經理人員在公司的經營決策、利潤分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發言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董事會的運作通常被“內部人”控制,而不是以集體利益為基礎的。由於經理人員的目標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與上市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存在偏差,信息披露必然按照有利於經理人員利益的要求披露。這種現象的出現導致公司經理操縱利潤、侵蝕公司外部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舞弊現象時有發生。 3、監事會形同虛設。(1)監事會獨立性差。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股東提名,另壹部分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股東提名的監事會代表往往是由大股東選派的,其作用更多的是維護大股東的利益,配合董事會和經理進行工作;由職代會推薦的職工代表則由於工作上受公司董事和經理的領導,其行為易受到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影響,很難對其進行監督,以致監事會的監督工作虛化。因此,職工監事和股東監事對大股東和管理層的舞弊行為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2)監事會監督能力不強。監事的整體素質不夠高,尤其是在國有企業中,不少監事是由上級主管部門選派來的行政幹部,並不具備監督企業所需的專業知識。這些因素都會導致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弱化。 (三)社會監督體系不嚴密社會監督體系不嚴密社會監督體系不嚴密社會監督體系不嚴密 社會監督體系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部監督主要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內部監督主要是指內部審計。 1、內審職能弱化。(1)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社會審計的靈魂。但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卻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發展的規範要求。這體現在:第壹,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失效;第二,會計事務所的規模偏小,導致其在業務和經濟上對客戶的依賴。(2) 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欠佳。壹些公司盡管在形式上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也名義上賦予了相應的職權,但實質上卻將內部審計機構作為擺設,聘用壹些非專業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專業內審人員無所事事,再加上對後續教育又往往重視不夠因此,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2、外部監督措施的弱化 。(1)外部監督相關法規不健全。《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行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公司行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目前這些法規尚存諸多待完善之處。特別是壹些條款的表述模糊。如《企業會計制度》在執行其中的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借款費用核算方法、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合並政策以及不同的折舊方法等,這些方法的選用,大部分是會計專業人員,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相關信息。給企業舞弊留下了很大的彈性空間。從這方面就可以看出法規,條例的不完善,給舞弊行為以可乘之機。(2)外部監督主體執法不嚴。壹方面,我國《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規對上市公司退市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事實上因財務舞弊而退市的公司少之又少。顯然,這是與其密切相關的證券監督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監督力度弱化所致,才會使其死裏逃生。另壹方面,我們雖然制定了各種相關的會計法規,但在執行過程中執法人員本身就存在著舞弊行為,收受企業賄賂,惡意與企業串通,那麽有再多的法律法規,恐怕也只能變成壹紙空文。並且,就算舞弊企業作假被發現,對於財務舞弊單位更多的是給予較低的罰款。因此,執法機關在實踐中,客觀存在不完全執行會計法規的條款來制止財務舞弊行為。這就會導致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在財務舞弊的收益遠大於其成本的情況下,任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 (四)誠信文化的缺失誠信文化的缺失誠信文化的缺失誠信文化的缺失 上市公司財務人員的執業技能應該沒有什麽評論的,但由於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社會不良風氣給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響。人們在追求物質利益時,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逐步擡頭,私欲不斷膨脹,削弱了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部分會計人員不顧會計行業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規範,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不顧壹切地故意偽造、變造、隱匿、毀損會計資料,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財務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