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壹直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最重要的賬戶。財政部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規定的“兩費”分別屬於資產和負債,其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新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中刪除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項目,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兩個項目,但對原制度規定的待攤和預提業務的會計處理和報表列示沒有說明,也沒有明確表示允許待攤和預提費用。這樣,許多執行新準則的企業的會計人員對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會計處理感到困惑。在缺乏權威部門解釋和學術界意見的情況下,很多企業試圖自行處理,其核算方法可謂五花八門。
例如,有的企業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項目,在期末新準則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和“其他流動負債”項目中反映;部分企業以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替代待攤費用,在期末反映在新準則的資產負債表中。有的是用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代替預提費用,期末會在新標準資產負債表的預收賬款或其他應付款等項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