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特別嚴重的,自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Z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