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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加計抵減10%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根據上述規定,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增值稅,按加計抵減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是指按照進項稅額×(1+10%)抵扣。對主營業務為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政策。其中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