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是公司的總會計師。不得擔任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根據《會計工作基本規範》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