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舊的實質和目的不同
評估上的折舊,實質是評估建築物的重置成本至評估基準日的價值減損,即估算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建築物價值的貶值或損失。
因此準確地說,估價上的“折舊”不是原本意義上的折舊,而是壹種減價修正,其目的是通過這種減價修正求得建築物在評估基準日的現值。
會計上的折舊實質是建築物這種固定資產的原始成本在產品成本中的分攤,其目的是使該固定資產的原始取得價值,通過折舊這種價值轉移(攤銷)形式而收回。
2、折舊年限不同
建築物耐用年限壹般分為自然耐用年限(物理壽命、自然壽命)和經濟耐用年限,前者是指建築物自建造完成之日起因使用、自然磨損達到不堪使用的年數。
後者是指建築物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建築物使用收益與其使用成本相抵時點的持續時間。
3、確定折舊時對維修費用的處理方法不同
建築物因使用、自然等原因,往往會造成建築物的破損,於是就有了為保持其正常運轉和使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的維護和修理;為了改進其性能、質量甚至延長其使用壽命的改良(改建、擴建)。
以經濟上是否合理為標準,對建築物的損耗分為可修復損耗和不可修復損耗兩部分。
可修復損耗是指為了對各種原因引起的建築物損耗進行修復,所投入的成本小於或等於修復後建築物價值的增加,或小於或等於所得到的收益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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