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就內容而言,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仍存在差異:
1.中國仍然缺乏壹個概念框架。國際會計準則和大多數發達國家在制定會計準則時都有壹個概念框架作為參考,起到指導作用。但國內沒有這樣的概念框架。因此,中國沒有采取系統壹致的方法來制定會計準則,而是采取了分別對待中外會計準則個體差異的方法。
2.我國在企業合並、合並報表、職工福利義務、金融工具、所得稅、政府補助、資產減值等許多會計問題上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準則。
3.中國準則對壹些重要會計信息的披露沒有要求,如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終止經營的部門、每股收益(包括攤薄)的計算方法、分部報告等等。
4.在現有準則或制度規範的壹些會計業務問題上,如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入的計量、債務準備的計量、最佳估計數的確定方法、債務準備的適用範圍、追加資產建設、利潤分配方案、債務重組等,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仍存在壹定差異。
(二)中國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形式上存在重要差異。中國準則的正式條文相對簡短,而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文本更為詳細;國外會計準則有幾個不同的層次,準則下面有準則解釋、技術公告等層次,而我國會計準則沒有這樣的層次。
(三)中國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制定機制上存在重要差異。中國準則由財政部會計司制定,會計準則委員會只是壹個咨詢機構,因此準則制定過程中的調查和征求意見範圍有限。國際標準草案在投票前由委員會成員充分討論。整個過程是公開的,充分考慮了不同組織和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