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可以募集自己設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國證監會註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可以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機構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二、要約行為的定義
募集行為包括:推薦私募基金、銷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贖回(退出)等活動。
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1,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2.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
3.私募基金募集和結算資金的監管機構;
4.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機構;
5.提供私募基金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四。私募基金募集業務人員要求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動詞 (verb的縮寫)私募基金募集機構職責概述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審查;
3.促進私募股權基金;
4.合格投資者的確定。
不及物動詞基金銷售協議
1.委托銷售機構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
2.《基金銷售協議》中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劃分等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附在基金合同之後;
3.《基金銷售協議》與《基金合同》附件不壹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準。
七。非法拆分和轉讓私募基金份額
1.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為目的,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
2.非法拆分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益權,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3.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知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4.投資者應該書面承諾,他們將為自己購買私募股權基金。
八。募捐機構的保密和數據保存義務
1.募捐機構的保密內容:
(1)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2)投資者個人信息。
2.募捐機構的托管要求: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記錄;
(二)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其他記錄。
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募集結算資金)
1.募集結算資金是指募集機構歸集並在投資人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流動資金。
2.募集結算資金所有權的轉移:從投資者的資金賬戶中劃出,在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3.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涉及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
4.禁止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資金和結算資金。
5.募集的結算資金不屬於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X.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專戶)
1.募集機構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方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2.該專用賬戶用於(確保資金以原方式返還):
(1)結算資金統壹歸集;
(二)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三)支付贖回款項;
(4)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
XI。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專用賬戶監管機構(監管機構)
1,監督機構: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2.募捐機構應當與監管機構簽訂賬戶監管協議,明確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以及保障資金劃撥安全的規定。
3.監管機構對保證募集結算資金的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4.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同壹只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可以同時作為募集機構和監管機構。
5.管理人應當將專用賬戶及其監管機構的信息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
十二。資金籌集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的適當匹配;
3.基金風險的披露;
4.合格投資者的確認;
5.投資冷卻期;
6.回訪確認。
十三。募捐機構可以公示的內容。
1,經理人品牌;
2.經理發展戰略;
3.經理的投資策略;
4.管理團隊;
5.經理的高級管理信息;
6.已登記私募基金基本信息。
十四。確定特定對象的程序
1.募集機構向投資者介紹私募基金前,應當履行通過問卷調查方式確定特定對象的程序。
2.募集機構通過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3.投資者應當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4.投資者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持有同壹私募產品3年以上的投資者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十五、投資者問卷調查的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信息:
(1)個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
(2)機構在工商登記中包含必要的信息和聯系方式;
2.財務狀況:
(1)個人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收入比例等信息;
(二)機構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及產品、了解私募基金風險、參加專業培訓等信息;
4、投資經歷,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的產品類型、投資的金融產品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十六、網上特定對象判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寫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2.募捐機構應當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手段驗證用戶的註冊信息;
3.投資人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十七。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評級
1.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2.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薦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宣傳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由管理人制作和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基金的銷售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更換或者變相使用私募基金的宣傳材料。
3.私募基金宣傳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壹致。如有不壹致之處,應特別向投資者說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團隊的註冊代碼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公開信息(包括相關信用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如果沒有,應以醒目字體標明)、其他服務提供者(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托管機構等。),是否聘請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外包;
(6)私募基金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概述;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管機構的情況;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和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和轉讓的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和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頻率;
(13)明確指出,本文件不得復制或向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為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明確說明準入協議不能代替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者《公司法》規定,合夥協議、章程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和股東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者變更合夥人、股東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設立和變更登記;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九。私募基金提倡被禁止的性行為:
1,公開推廣或變相公開推廣;
2.宣傳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向投資者承諾其資金不會以任何方式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包括公示“預期收益”、“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對沖”、“保本”、“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作出風險判斷的詞語;
5.使用單方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限的措辭,如“想盡快購買”、“購買時機”;
6.引入或單方提取過去整體業績或過去不足6個月的基金產品業績;
7、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表的祝賀、恭維或者推薦的文字;
8.使用不可比、不公平、不準確、不權威的數據來源和方法比較業績,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術語;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從業人員推廣私募基金;
11.推薦非本機構設立或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私募基金推廣的禁止渠道:
1,出版資料;
2.面向公眾的傳單、通知、手冊、信函和傳真;
3.海報和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廣播等視聽媒體;
5、公共* * *、門戶鏈接廣告、博客等。;
6.募捐機構官網、微信朋友圈等未設定特定對象認定程序的互聯網媒體;
7.沒有具體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和分析會議;
8.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無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壹、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壹致所涉及的風險、基金未被管理所涉及的風險、委托募集所涉及的風險、外包事項所涉及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及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註冊的風險。
2.私募基金的壹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和稅費、爭議解決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
1.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完成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或者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十三、投資冷靜期
1.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2.投資冷靜期開始時間: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訂、投資人支付認購資金後開始計算;
(二)私募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規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二十四、投資回訪
1.募集機構通過錄音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適當方式,指示其從事基金銷售推廣業務以外的人員進行投資回訪。
2.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作出的回訪確認無效。
3、投資回訪的主要內容:
(1)確認被采訪人是投資人還是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基金產品,投資者是否按要求親自簽字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已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和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道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曉投資冷靜期的開始時間、期間和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曉爭議解決安排。
4.在確認募集機構回訪成功前,投資人有權終止基金合同。出現上述情形的,募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人的全部認購資金。
5.未回訪成功,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不得從募集資金賬戶轉入基金財產賬戶或者托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對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進行投資運作。
6.如果投資人是專業投資機構,則不需要設置投資冷靜期和回訪。
二十五、合法合格投資者(無冷靜期和回訪要求的投資者)
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十六、普通違章和處罰
1.募集機構在募集私募基金過程中違反下列規定:
(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總則;
(2)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規定;
(三)私募基金宣傳材料制作的規定;
(4)關於風險揭示書制作的規定。
2.募捐機構的處罰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五)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6)註銷管理員註冊等。
3、相關員工處罰形式:
(1)要求強制培訓;
(2)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五)被視為不適當人選的;
(六)暫停基金資格;
(7)取消基金資格等。
二十七、嚴重違規行為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募集私募基金過程中違反下列規定:
(1)關於公示的規定;
(二)私募基金風險評級規定;
(3)私募基金推動禁止性行為;
(四)私募基金推廣禁止渠道的規定;
(5)合格投資者和審計規定。
2.募捐機構的處罰形式:
(1)加入黑名單;
(2)公開譴責;
(3)註銷管理員註冊等。
3、相關員工處罰形式:
(1)采取行業譴責;
(2)加入黑名單;
(3)公開譴責;
(4)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二十八、累積升級的紀律處分
(1)募集機構壹年內兩次受到談話提醒、書面警告、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列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2)募集機構兩年內兩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受到公開譴責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懲戒措施,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二十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自2016,15年7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