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企業經常會收到確認函,也會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發給對方。收到供應商的企業確認函,壹般會合作蓋章退回。許多法律和金融合作夥伴咨詢了有關公司確認函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大概率證據證明標準,企業確認函不能作為確定債務金額的唯壹證據。實踐中有壹種觀點認為,“如果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確認書作為主要甚至唯壹的證據也可以證明所涉及的債權債務事實”。這種觀點大多是因為確認函內容的差異。內容不同的確認函自然會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填寫銀行存款的詳細信息
在起止日期壹欄,如果是定期存款,寫日期;如果是活期存款,只填寫活期或存款;如需查詢擔保業務,在銀行存款中填寫“是否用於擔保或有其他使用限制”欄,並在確認函下方第6項明確填寫擔保問題;如果不需要查詢擔保問題,用“/”填寫。
確認函第14項“其他”後,有壹行預留了“蓋章”字樣,是需要被審計單位蓋章的部分。被審計單位開戶時要加蓋銀行預留的印章,保證其清晰,然後需要使用公章作為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