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3)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