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 在美國,銀行的大部分壹級準備是以現金方式持有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為減少持有不生息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機會成本,壹般來說銀行總的現金準備總額等於法定存款準備。目前,法律規定銀行必須對余額少於或等於$50 600 000交易性賬戶持有占其余額3%的準備金,並對大於$50 600 000 的交易性賬戶保有占賬戶余額10%的準備金。壹旦銀行持有的現金準備少於其應持有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數,銀行將被政府征稅。這些稅收將被政府投資於國債以彌補財政赤字,但這壹做法受到了的銀行強烈反對。在六十年代及七十年代,很多銀行家抱怨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銀行與非成員銀行相比,多繳納了為數不小的法定儲備金,因而很多成員銀行退出了聯邦儲備體系。在九十年代,由於很多銀行盡力避免對不生息資產的持有,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法定存款準備金數量的顯著下降。為消除這壹現象,1999年美國頒布了Depository Institution Regulatory Streamlining Act of 1999, 決定對存款機構存放在儲備銀行(Reserve Bank)的儲備金存款計息。
1980年,Monetary Control Act 的通過在法律上規定了所有的存款機構都應持有被作為聯邦儲備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它避免了由於準備金要求不同而使銀行退出聯邦儲備體系的現象,並對所有銀行制定了相同的儲備金條款。為進壹步加強對貨幣存量的控制及抑制通貨膨脹,1984年起聯儲放棄了過去使用的LRR(lagged reserve requirement)會計方法,而開始采用CRR(contemporaneous reserve requirement) 會計方法計算交易賬戶存款準備金。在CRR條款下,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期和持有期在很大程度上重疊在壹起,使得銀行的準備金管理成為了每天都要進行的業務。但是由於存款機構在CRR下普遍認為準備金管理比較復雜且遇到了壹些困難,因此1998年美聯儲決定再次使用LRR會計方法。
目前,美國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是在D條例(Regulation D)的規定下,采用LRR會計方法計算的。它以14天為壹個計算周期,並以第二個星期壹為這壹計算期的終點,在平均日交易賬戶存款余額的基礎上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