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會計分錄有:
處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固定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固定資產
查明原因後:
借:營業外支出等。
貸款: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和溢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盜竊、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上述固定資產損失屬於企業經營不善,應轉出進項稅。如果是地震等自然災害,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可抵扣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如果固定資產被盜或因故丟失,剩余固定資產凈值的進項稅額不得再次抵扣。
3.關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也需要滿足不是不動產的條件。如果是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計入購建成本。如果該房地產使用已扣除的外購材料,還需要轉出已扣除的相應進項稅額。
擴展數據: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壹、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應當終止確認:
(1)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計不會因使用或處置而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的處置
(1)企業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應當調整其預計凈殘值。
(二)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停止確認被置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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