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時期,房地產企業在預收房款時,即達到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在不動產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後,房地產企業預收房款,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只是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但如果對預收款開具了發票,則達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當然現在很多地方政策對預收房款要求不開發票不申報等,這個要註意賬務處理是不同的。最終確認收入時,還需要計提增值稅,如何即反應業務實質,又帳表相符,賬務核算又簡便易行,就此筆者談談自己的觀點。以壹般納稅人房地產企業選擇壹般計稅方式為例:
1、預收房款111萬元,並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111
貸:預收賬款——已開票 111
2、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 3(111÷1.11×3%)
貸:銀行存款 3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3、在機構所在地申報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稅款 11(111÷1.11×11%)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文件依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開具了發票,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
說明:對於房地產企業預收款,現在很多地方政策,壹般要求不開具發票,或者開具零稅率發票,或者只預繳稅款不申報,這些情況下,就不需做以上分錄,後續也不需沖銷上述分錄。而是待達到納稅義務壹並申報時賬務處理。本文主要涉及在預收房款開具發票申報時對重復計稅的賬務處理。
說明,這裏的“其他應收款”科目,是筆者個人的建議。原因是如果沖減預收賬款,則將預收賬款沖成不含稅價,壹是不好對賬,二是非常容易混亂,這也是在實踐中的經驗教訓。當然也可選擇適合自己企業的處理方式。
4、取得進項稅2萬元。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貸:應付賬款等 2
5、轉出未交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9(11-2)
貸: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 9
說明:房地產企業在預收房款開具發票時,即達到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筆者認為此時即可計算扣除預收房款對應的土地款,為行文簡便,土地扣除放在後面壹起處理,結果是壹致的,特此說明。
6、繳納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 6(9-3)
貸:銀行存款 6
***應繳納增值稅=11-2=9萬元;預繳了3萬元,補繳了6萬元,合計繳納9萬元,核對相符。
7、實現收入,假設房款為333萬元。
借:應收賬款 333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3
借:預收賬款——已開票 111
貸:應收賬款 111
說明:預收賬款和應收賬款互相沖銷,是筆者個人的建議,主要是因為之後需要沖銷因預收房款重復計提的增值稅,按照預收賬款的余額可以有壹個核對的關系。
8、土地款差額扣除
計算的可以差額扣除的土地款為33.3萬元。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3.3(33.3÷1.11×11%)
貸:主營業務成本——土地成本 3.3
9、沖銷重復計提的增值稅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稅款 -11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可借鑒以下公式:
應沖銷的稅額=(預收賬款期末余額-預收賬款期初余額)÷1.11×11%=(0-111)÷1.11×11%=-11
如果預收賬款(已開票)期末余額大於期初余額,說明應補提增值稅。
說明:雖然收入為300萬元,銷項稅額為33萬元,但開具發票只能開具222萬元(333-111),銷項稅額為22萬元。因之前已經開具了111萬元的發票。申報表中的銷項稅額為22萬元,賬務上的銷項稅額也是22萬元,帳表相符。
10、轉出未交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8.7(33-11-3.3)
貸: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 18.7
繳納增值稅:
借: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 18.7
貸:銀行存款 18.7
統算:應納增值稅=銷項稅33-進項稅2-土地扣除3.3=27.7萬元;
預繳增值稅3+補繳增值稅6+繳納增值稅18.7=27.7萬元
核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