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中規定:“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壹)結算企業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當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結算企業是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應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二)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從解釋4號的規定來看,國內準則也將大股東低價轉讓上市前企業股份給高管、核心技術人員這壹交易作為股份支付來處理。
此外,在中國證監會會計部於2009年2月17日印發的《上市公司執業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第1期中也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約定價格(低於市價)轉讓給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該項行為的實質是股權激勵,應該按照股份支付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應用指南,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記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