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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財務監督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1條為了加強鐵路財務監督,明確財務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檢查鐵路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情況,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加強鐵路內部財務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鐵路財務監督部門和財務監督員實施財務監督時,必須遵守本辦法,依照會計法、國家財經法規、政策和鐵路財務規章制度實施財務監督。第三條鐵路單位領導應帶頭執行和支持財務監督機構、財務監督員及其他人員執行本辦法,確保財務監督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對金融監管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四條鐵道部財務司負責管理全路的財務監督工作。第二章任務第五條鐵路財務監督定期檢查主要包括:

壹、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鐵路會計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所屬單位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下屬單位的現金、成本、資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檢查下屬單位的損失和浪費,促進生產和節約,挖潛止漏。第六條鐵路財務監督部門受理和揭露不遵守會計制度和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檢查貪汙、盜竊、侵占國有資產和損害國家利益等違法行為。第七條鐵路財務監管部門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和改進意見,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督促其處理和糾正;對構成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國家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第八條財政監督部門應當開展遵守法制、維護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提高幹部職工的法制觀念、政策觀念和大局觀念;發現和樹立遵守財經紀律的好榜樣,及時總結經驗,組織交流和推廣。第三章機構和人員第九條鐵路財務監督機構是鐵路財務會計部門的內部監督機構,行政上受單位領導,業務上受上級財務監督部門指導。第10條鐵道部財務部設會計監督部,各總公司、鐵路局、工程局財務部設財務監督部,下屬工廠、事業單位、鐵路分局、工程處設專職財務檢查員。第11條鐵路財務主管人員的配備應從具有壹定政策水平、熟悉會計業務、不畏強權、不徇私情的會計以上幹部中選拔,並按幹部任免權限的規定辦理,保持相對穩定。第12條各級財務監督機構負責人的調動,必須事先征得本單位財務主管和上級會計部門的同意。財務監督員鐵路財務監督證由鐵道部統壹填寫和管理,局、所、總公司下屬單位由局、所、總公司統壹填寫和管理。第13條財務總監的條件:

壹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是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敢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三、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善於走群眾路線。

四、熟悉財務、會計和財經政策、法規和制度,能勝任財務監督工作。第14條鐵路財務監督員應遵紀守法,實事求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工作認真細致。第四章職權第15條鐵路財務監督員有權聽取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介紹,列席有關會議,閱讀和審閱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計劃、報表、賬簿、原始憑證及其他有關檔案和資料,必要時可以對部分重要資料進行復印。第16條財政監察人員有權檢查被檢查單位的庫存現金、實物和銀行存款,可以當場進行實地調查。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協助並提供工作便利。第17條為查明問題,被查詢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如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或填寫《鐵路財務監督查詢》,有責任及時如實答復。第五章工作程序第18條各級財務監督部門和財務監督員應當結合鐵路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財務監督工作,可以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全面監督,也可以酌情進行重點監督或專項監督。根據上級財政監督工作計劃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監督計劃,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財政監督部門備案。第19條檢查結束後,財務主管應填寫《鐵路財務監督記錄》。被檢查單位的領導或有關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如果認為《筆錄》不真實、不當,可以陳述理由和意見,與《筆錄》壹並舉報。第二十條對鐵路財務監督記錄中提出並經被檢查單位簽字的問題,被檢查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如與被檢查單位有重大問題或不同意見,應在收到監督記錄後30日內向上級財政監督部門申訴,由上級財政監督部門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