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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中“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如何設置明細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結轉的財政撥款,包括結轉的基本支出和結轉的項目支出。

二、本科目應設置“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兩個明細科目;在“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還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有公共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等兩項或兩項以上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撥款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以根據管理需要設置收支結轉、余額結轉、年初余額調整、收付實現制、收款轉入、公司內部調整、剩余結轉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壹)調整以前年度財政撥款。因糾錯、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等原因需要調整財政撥款結轉額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額實際增加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根據財政撥款結轉的實際減少額,借記本科目(年初余額調整),貸記有關科目。

(二)從其他單位調入的結余資金。按規定從其他單位劃轉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時,按實際增加的金額或劃轉的資金金額,借記“零余額賬戶金額”和“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另行劃轉)及其明細。

(三)上繳財政撥款。按規定,財政撥款上繳結轉資金時,按實際核銷金額或上繳資金金額,借記本科目(收繳上繳)及其明細,貸記“財政返還金額”、“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單位內部資金余額。經財政部門批準,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改變用途,調整用於其他未完成項目的,按照調整後的金額,借記“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單位內部調整)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單位內部調整)及其明細。

(五)結轉本年財政撥款收入和支出。

1.年終將本年財政撥款收入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收入——基本支出撥款和項目支出撥款”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本科目(收支結轉——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

2.年度終了,將本年財政撥款支出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收入支出結轉——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科目及其明細,貸記“支出——財政撥款支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細。

(六)將已完成項目的結轉資金轉入財政撥款結余。年度終了,上述財政撥款收支結轉完畢後,分析各項目執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撥款結余性質的項目結余轉入財政撥款結余,借記本科目(結余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及其明細,貸記“財政撥款結余”(結余結轉-項目支出結余)及其明細。

(七)年終核銷有關明細科目的余額。

年終收支結轉後,將收支結轉、余額結轉、年初余額調整、收轉、收轉、公司內部調整等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剩余結轉明細科目;轉賬後,該賬戶除“剩余結轉”明細賬戶外,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積累的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