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而開立的基本存款。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業務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開立基本賬戶應按規定程序辦理,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貸款的劃轉、貸款的歸還和其他結算資金的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存款,但不能辦理現金取款。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會計賬戶是記錄經濟交易或事項及其引起的會計要素具體變化的工具。會計科目是對會計對象的構成進行科學分類而規定的名稱。
對會計對象進行分類並明確其名稱是必要的,但要全面系統地記錄和反映各種經濟業務引起的資產變動,還必須在分類的基礎上依靠特定的形式和方法,即開設和使用賬戶。按照會計科目設置賬戶。具有壹定的格式和結構,用於對反映會計要素及其結果變化的載體進行分類。
2.設置賬戶是重要的會計方法之壹。
是對各種經濟業務進行分類、系統、連續記錄,反映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化的記賬主體。賬戶的名稱就是賬戶的名稱,賬戶中規定的核算內容就是賬戶應該記錄的經濟內容,所以要根據賬戶的分類進行相應的賬戶設置。
比如企業要開設資產賬戶、負債賬戶、所有者權益賬戶、成本賬戶、損益賬戶;根據科目的需要和特點,按照總分類科目、二級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設置相應的科目,便於數據的分類、收集、匯總和具體明細核算。
法律依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三條包括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四條基本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儲戶的工資、獎金等現金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五條壹般存款賬戶是指與基本賬戶存款人不在同壹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儲戶可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存入,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八條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簽發開戶許可證制度。銀行在存款人處開立或撤銷賬戶時,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獨立核算單位;
三、管理財政部門的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五、縣級以上(含)軍隊和武警部隊;
6.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屬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經營者和個人。
第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1.從基本賬戶之外的銀行獲得貸款;
二、與基本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壹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