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 *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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