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托貸款壹級賬戶,設置“本金”、“利息”、“減值準備”三個明細賬戶,對委托貸款進行核算。但在2007年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委托貸款”的會計科目,並在《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條中規定,企業委托貸款,如果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仍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息,轉回原利息。期末,企業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實踐中,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委托貸款在企業“短期投資”科目下核算,而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委托貸款則較為復雜,需要設置“長期債權投資-其他長期債權投資(本金、應計利息)”科目進行核算。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2007年6月65438+10月1,A公司委托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發放委托貸款時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500萬元借給B公司,按季結息,委托貸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
那麽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匯出保證金並支付相關手續費。
借:短期投資-委托貸款?5,000,000
財務費用-手續費?180,000
貸款:銀行存款?5,180,000
2.每個月底,企業都會產生利息。
借:短期投資-應計利息?25,000
貸款:投資收益?25,000
3.銀行每月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根據營業稅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75,000×5%=3,750)。銀行還支付利息給A公司,由A公司扣除。
借:投資收益3,75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3,750
借:銀行存款?71,25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3750元。
貸款:短期投資-應計利息?75,000
5.貸款本金收回時。
借方:銀行500萬。
貸款:短期投資-委托貸款?5,000,000
什麽是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由金融機構(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的貸款。委托金融機構只負責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只從中收取費用,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由委托方自行確定,但最高利率和浮動幅度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利率。委托貸款很好地滿足了企業之間的貸款需求,在資金富余的企業和資金短缺的企業之間形成了相互融資的渠道。
企業發放委托貸款的會計處理由邊肖在上面解釋。其實需要看企業的實際情況。具體操作步驟我們可以參考以上。如果妳不知道,就按照邊肖編的操作。如有其他會計問題,歡迎咨詢在線答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