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主營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已取消)、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在填寫該指標時,需要註意的是,新稅制實施後,會計法規規定,應交增值稅不再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壹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都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單獨反映。根據本年度企業會計“利潤表”中相應指標的累計數填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附加稅,是按照企業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加稅額的壹定比例計算的。根據會計22號文件規定,在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營業稅及附加”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1]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法律客觀性: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將“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