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二十壹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以欺騙銀行或其他匯票當事人。
《票據法》第壹百零四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承兌、支付或者保證票據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