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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騙取公積金的後果

法律分析:利用假合同設立公積金是違法的。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記錄其失信記錄,並隨其個人賬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如數歸還,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逾期不還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報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