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壹)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二)合作社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存貨等。
(三)合作社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貨幣資金業務審批人和經理的權限、程序、職責及相關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現金時,應辦理手續,使用統壹收據。合作社取得的現金要全部及時入賬,不得白條抵庫,不得挪用或私存公款。
合作社應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余額,確保賬實相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人清點現金。
合作社應定期與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章不得由同壹人保管。
擴展數據: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關於農業資產評估的規定:
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買價和相關稅費計價;幼畜和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生產前的培育費用、非經濟林木閉園前的培育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畜、經濟林投產後,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部分,按照直線法在正常生產周期內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畜、經濟林成本的5%確定,已經完全損耗但未經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畜、經濟林不得攤銷;
農業資產發生死亡或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後,扣除責任人或保險公司按實際成本應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和支出;合作社的其他農業資產可按畜(禽)類資產和林木資產的計價原則處理。
百度百科-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核算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