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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後如何處理債務重組損益?

法律分析:企業進行債務重組,並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應遵循的壹般原則是:

(1)基本原則。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只能算作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確認債權人入賬價值的原則。

實際收到或即將收到的貨幣資產,如現金、應收賬款等。,按實際收到或預期收到的價值記錄;實際收到或預計收到的貨幣性資產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對於非貨幣性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接收資產的入賬價值,根本沒有損益。

(3)確認債務人重整差異的原則。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賬面價值小於應付賬款等的差額。,並計入資本公積;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賬面價值大於應付款項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4)相關稅費的確認。債務重組發生的相關稅費,應當計入為債權人接收的資產的入賬價值;對於債務人來說,與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賬面價值壹起計算。

(5)談到保費,處理原則。談到溢價,會計處理可以看作是兩種業務處理:壹種是溢價的處理,壹種是債權債務的處理。

法律依據:《企業債務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涉及債務條件變更的壹切事項。

第三條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壹)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3)債轉股,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收取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