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會計憑證。
(2)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材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在交接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密碼、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應向交接人員明確介紹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