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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是如何界定債務重組的?請對這種界定做出簡要評價。

答案:《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這壹界定強調了幾個要點:

(1) 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不包括債務人不存在財務困難情況下的重組。

(2) 債權人作出了讓步。不包括雖因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而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並沒有做出讓步的重組事項。也就是說,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做出讓步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的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征。其中,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3) 債權人持續經營。是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的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問題,而不涉及企業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