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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理賠中保險人審查保險責任的內容之壹是

在非壽險理賠中,保險人審查保險責任的內容之壹是損失是否由投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也負有通知保險事故發生的義務。只有及時通知保險人,才有利於保險人的調查和準確賠付。因此,我國《保險法》第26條明確規定:

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擴展數據(1)壽險給付的確定性。人壽保險合同壹般是固定支付。只要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得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

(2)損失賠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理賠。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衡量和賠償損失金額的問題,由損失賠償原則衍生出的比例分擔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在自然人壽險理賠中也不適用。

(3)人身保險理賠中沒有救援費用的賠償。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身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治療措施雖屬合理必要的費用,但不能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人只支付合同約定的給付金額,不承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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