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的定義與例子
1003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企業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采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余額。 1011 存放同業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存放同業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放款項,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存出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放款項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存放同業利息收入,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同業的款項。1021 結算備付金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企業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結算手續費,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清算代理機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接受客戶委托,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時,應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費用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手續費,貸記“手續費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2.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費用後的余額,借記本科目(客戶)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手續費,貸記“手續費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時,應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規定,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 買入時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應按證券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買入時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按證券的公允價值和發生的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2.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余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但尚未使用的款項余額。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給賣出方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和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現金股利等,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采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應按收到的返售價款,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如企業有權取得本應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資產的,應按取得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款”等科目,按交易對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據、證券、貸款等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除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均應計入取得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買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資產余額。 1221 應收代位追償款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確認的應收代位追償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代位追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當確認的代位追償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賠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應收代位追償款時,應按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已計提壞賬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賠付支出”科目, (三)應收代位追償款的核銷和轉回,應當比照“壞賬準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確認但尚未收回的應收代位追償款。 1222 應收分保賬款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再保險分出人或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 進行明細核算。 三、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二)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支出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賠付支出的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五)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純益手續費時,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六)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按攤回的賠付支出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險接受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確認分保費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分保費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分保費收入”科目;按調整減少額,借記“分保費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 (四)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 科目。 五、應收分保賬款結算的主要賬務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賬款時,按相關應付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按相關應收分保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應收分保賬款的核銷和轉回,應當比照“壞賬準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