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建立了公務員制度。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除地工以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的定義:我國幹部的身份很復雜。確實如壹些網友所說,公務員隊伍其實是壹個比較小的隊伍。很多人把事業單位和具有壹定行政職能的企業工作人員的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我就全部列出來了。
在我國,並不是所有的黨政機關都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職工的身份。幹部的身份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公務員則是黨政機關中具有幹部身份的人員。有些有行政編制的人不壹定都是公務員。
也就是說,我們所看到的,如史誌辦(政府)、黨史研究室(黨委)、考試院、組織處、人才交流中心、畢業生分配處(人事局)、電教中心(組織部)等等,都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這裏的工作人員肯定不是公務員。然後是政府辦的,組織部,財政局,人事局,有明顯的黨政機關特征,而且不全是公務員。其中相當壹部分剛好有幹部身份,就是事業編制、事業編制、行政崗位。即使是領導幹部,也不壹定都是公務員。妳壹關註就能明白,在組織部或者政府的紅頭文件裏,被任命的壹般都是公務員,而被任命的肯定不是公務員。這麽說吧,具有典型特征的行政機關,比如財政局、人事局、經貿局、周邊局等,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也就是占全部工作人員的40%-50%。
再說說其他機構,比如學校。學校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也有壹定的行政職能,所以學校裏有些人有公務員身份,學校裏的老師(臨時工除外)都是幹部,事業編制(吃財政撥款);衛生局是壹個特殊的行政機關。比如防疫站和少數沒有改制的醫院,都是事業單位。雖然有些醫院改制後成為了企業單位,但裏面的工作人員還是保留了原來的身份,或為幹部或為工人,或為行政或事業編制。然後是糧食局,也是專門的機關。因為這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日益減少,很多地方都進行了糧食系統的改革,所以糧食系統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不是公務員。
除此之外,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如電力公司、電信公司、藥材公司、房地產交易中心(有的地方是事業單位),改制後都變成了企業,但由於這些企業在2002年之前都是事業單位或行政機關,所以這裏的工作人員大多是事業編制或行政編制。很多人認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原來的公務員變成了工人。其實這是不對的。機構已經重組,但人還沒有。而且這類單位的領導幹部大多是組織部任命的,基本都是事業編制或者行政編制。(當然,少數員工除外)
除了銀行之外,銀行系統的重組也在進行中。也可以說銀行是法人性質的,但是銀行裏的工作人員(臨時工除外)大部分也是事業編制,銀行的領導,從中央到地方都是組織部門任命的,基本都是行政編制。
除此之外,煙草公司、旅遊公司(少數地方也叫旅遊局)、石油公司等企業也比較特殊。特殊的是,在市場沒有完全放開的情況下,它們還具有壹定的類似於行政職能的功能。因此,這些公司中的領導層幾乎完全是行政或事業編制。
最後重申壹下,事業編制雖然是幹部,但絕對不是公務員,行政編制也不壹定是公務員;真正的公務員只是行政編制的壹部分。所以,公務員隊伍是相當數量的隊伍。
而真正的團隊是有事業編制的龐大人員!這些人拿的是職稱工資。本科學歷的拿初級職稱工資,而中高級職能可以通過考試和考核輕松獲得。所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比較高。
真正有公務員身份的,拿的是職級工資,也有本科學歷。如果不是領導幹部,還得能掙辦事員或辦事員的工資,所以工資會很低。相對於事業單位(包括教師),有中級職稱的相當於公務員中的正廳級領導幹部,有高級職稱的在公務員中拿縣級工資。所以在壹個地方,能拿到縣級工資的公務員只有三個(縣長、書記、CPPCC主席),而事業單位卻有大量,包括高級教師、高級農藝師、會計師、經濟師等10人。而且大部分公務員都比不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