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務員廉潔行為規範的內涵
公務員廉潔從政行為規範是關於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各種法律、法規、制度、命令、政策和紀律的總和。廉政行為準則是公務員任職期間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行為準則。公務員廉潔行為準則具有雙重性、嚴肅性、約束性和基礎性的特點。
(2)《公務員誠信行為守則》的要求
1.不要以權謀私。
(1)關於公務員使用公款財物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或違法活動。(2)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
批準將公共資金借給私人。(三)公務員不得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不得利用公共財物進行營利性活動,不得利用公共財物進行非法活動。④男性
書記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私人資助的旅行或出國。⑤公務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禮品、宴請或高消費的商務娛樂或健身活動。⑥公務員
不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在購買商品時象征性地支付少量款項,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沒收商品,或者無償或者象征性地支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或者按照以前的規定。
固定意味著買房。7.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或者變相以個人名義私分。如今,公務員不得利用公共資金或公務獲取權力。
私人行為。
(二)對公務員不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要求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2)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參與。
其他商業活動。(三)公務員不得違規在經濟實體兼職領取報酬或者兼職(含榮譽職務)。(4)公務員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⑤公務員不得違規搞個人證明。
證券投資。6.公務員不得在國外註冊公司或投資股票。⑦公務員不得在經商辦企業中從事其他以權謀私的行為。
(三)對公務員配偶、子女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配偶、子女不得在公務員管轄範圍內經商,可能影響公務員公正履行職責。
經營活動,或在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擔任由外方委派和聘用的高級職務的公務員。(2)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與公眾交往。
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的學習培訓費用。③不準公務員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差、探親、留學、定居,索要或接受經濟資助。(4)公務員不得是配偶、子女和
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謀取利益。⑤公務員不得以權謀私,為配偶、子女、親屬或朋友謀取私利。
(四)對公務員財務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應當上繳國家財政收入和應納人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2)公務員不得
不按照預算分配、挪用、克扣或者截留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和資金的。(三)公務員不得侵占或者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4)公務員不得私設“小金庫”,或將收入轉入非金融機器。
結構管理。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6.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提高職工個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或者采用其他方式。
濫發獎金、實物、津貼和補貼。7.公務員不得擅自動用國庫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支配國庫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不得為他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⑨男
店員不得走私或出售私人物品。⑩公務員不得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或非法買賣外匯。⑾公務員不得非法集資;中介活動的高息存款。⑿公務員不準搞高利貸。
動,或者以放貸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高息貸給他人。(十三)公務員不得假照、改照、隱匿、毀棄憑證、票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後拒不申報或進行。
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14.公務員不得欠繳稅款,不得以轉移、隱匿財產的方式偷逃稅款。⒂公務員不得在其他財務方面以權謀私。
(五)公務員對人事工作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擅自設立內設機構、擴大職能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超出批準的編制
使用五線譜。(二)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按照編制限額、崗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規定的程序錄用、考核、任免、晉升、調動或者調任公務員。③公務
成員不得要求或授意提拔配偶、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四)公務員在錄用、評定職稱、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考試中不得作弊。⑤公務員不得假照、篡改人事檔案。⑥
不得錄用、考核、任免、升降公務員;獎勵、調動、調任、安置、職稱評定和聘任等人事工作中弄虛作假的。⑦從事聘用、考核、任免、職務晉升、獎勵、調動、
調任其他工作的公務員在人事考察工作中不得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八)公務員離任時,不得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絕接受審計。⑨公務員不得有其他方面的才能
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
(六)其他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權,利用國家機關未公開信息謀取私利。②其他以權謀私的行為。
2.公道正派,不貪贓枉法。
(1)關於不得貪汙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2)公務員不得貪汙救災,
搶險、防汛、優撫、防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資金和物資。(三)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轉嫁給下屬單位或者他人。
單位報銷。(四)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性活動。公務員不得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防疫、扶貧、移民、救助款。
經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資金和物資歸個人使用或者用於營利活動。6.公務員不得接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⑦公務員不得是行政機關及其內部機器。
機關事業單位取得的非法收入歸個人所有。(八)公務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以貪汙罪論處。⑨公務員不得實施其他腐敗行為。
(二)不得收受賄賂、索賄等要求。:①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2)公務員沒有
可能利用職權或者地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或接受他人財物。(三)公務員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下屬、下屬單位或者
違法違紀案件中,當事人以借錢物為名索取財物。公務員不得接受管理範圍內的外商、私營企業主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⑤男性
職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公務員本人明知的,以受賄罪論處。6.公務員絕不能讓
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⑦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八)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駐機構不得在經濟往來中接受賬外各種名義的回扣、服務費。⑨公務員不得為了謀取利益,為其他國家工作。
賄賂。⑩公務員在經濟往來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以財物形式或以各種名義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或手續費。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索取。
行賄牟利,給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13)公務員不得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十三)公務員不準受賄、索賄、介紹賄賂。
(3)關於不得受賄枉法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2)公務員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補充。
堅持。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罰款和拍賣罰沒物資的款項。(四)公務員不得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罰沒物品。(5)公務員不得國有
資產在拆股或低價出售。6.公務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辦理國有資產轉讓、接收和轉移的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⑦公務員不得從事財務管理活動,不依法設立。
會計賬簿,私人會計賬簿。如今,公務員在財務管理活動中不得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不得依賴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
根據登記的會計賬簿,或者登記的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不得按照規定保存會計資料。⑨公務員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內部會計。主治男性
書記員不得拒絕接受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或者不提供相關會計資料。⑾公務員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不報。
意在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⑿公務員不得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報。
制作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13]公務員不得誇大、偽造或虛報其財務收入。[14]公務員不允許犯
稅收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納稅等決定。、或者擅自改變稅收征管範圍和稅收入庫預算級次的。⒂公務員不得不征收或少繳稅款,或者高估或低估農業。
稅收。[14]公務員不得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管理規定“收支兩條線”。
3.努力工作,不鋪張浪費
(1)不揮霍國家資產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用公款或以考察、學習、培訓、討論、招商、參與等名義出國旅遊。(2)公務員不得
違反規定用公款配備和使用通訊工具、電腦等辦公用品。(三)公務員不得違規配備、使用汽車,不得對所乘坐的汽車進行豪華裝修。(4)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利用公職。
出租或占用房間供個人使用。(五)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請客送禮、發放紀念品或者用公款支付業務娛樂健身活動費用。6.公務員不得揮霍國有資產。
其他行為。
(2)關於不鋪張浪費的要求:①公務員不準違反規定召開各種會議或舉辦慶祝活動。②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購建、改建、擴建辦公用房,不得借用或者挪用其他資金購建、改建、擴建辦公用房,不得以建設業務用房為名新建辦公用房。(三)公務員不得從事其他鋪張浪費行為。
(3)對住房等行為的要求:①公務員不得違規占用公房。(2)公務員不得超標準占用公房。(三)公務員不得違規集資建房
已建私房的,不按規定退出租住公房。(四)公務員不得用公款超標準建房或裝修房屋,供個人健康使用。公務員要如實申報住房情況。6.公務員不得違規租房。
這房子是有利可圖的。⑦公務員不得借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之機,以其他方式謀取私利。8 .公務員不得從事其他奢侈浪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