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貨物,是相對銷售貨物行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稅法中銷售貨物所定義的“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條件,而增值稅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這是因為這些行為被認為是有其商業目的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八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由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銷售,因此大部分行為在財務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但必須計提銷項稅額。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非銷售轉讓貨物往往隱匿銷項稅額,只是將轉移的貨物成本結轉相關科目而已。下面介紹壹下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及稅務機關查補稅款的帳務調整方法。
壹、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發出產品或商品時,借記“產成品”(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貸記“產成品”(庫存商品)——××商品。收到代銷清單時,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銷售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必須簽訂“委托代銷合同”,註明代銷商品品種、代銷手續費、結算方式、貨款清償時間及雙方承擔責任等。代銷商品銷售後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1、作商品購銷業務的核算。
接受商品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貸記“代銷商品款”。銷售代銷商品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商品銷售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成本,借記“商品銷售成本”,貸記“受托代銷商品”,借記“代銷商品款”,貸記“應付帳款”;向委托方支付代銷商品款時,借記“應付帳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
2、不作商品購銷業務的核算。
收到代銷商品時,借記“委托代銷商品”,貸記“代銷商品款”。銷售代銷商品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帳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代銷商品款”,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結算代銷款時,借記“應付帳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代購代銷收入”,貸記“銀行存款”。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在貨物移送時,借記“應收帳款”,貸記“產成品”(或:庫存商品)。
以上所述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和相關機構移送貨物的行為,雖然進、銷貨在金額上是相等的,應納稅額可能為零,國家並未因此而增加稅收,但對保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斷是具有十分重大意義的。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時,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產成品”或“加工商品”、“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某水泥廠將自產的實際成本為35,000元的20噸水泥從成品庫領出用於建築職工宿舍,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35,000元
貸:產成品35,000元
顯然企業沒有計提銷項稅額,應補增值稅=35,000(1+10%)×17%=6545元
調帳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6545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545元。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按雙方協商的價格,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產成品”或“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在這裏應註意,當企業對外投資沒有計提銷項稅額,而被稅務機關查補稅款能否補記“長期投資”科目呢?我們認為是不可以的,因為按投資合同的規定:投資數是不能變動的,這筆稅款只能通過“資本公積”科目加以調整。
例如:某廠將庫存—批實際成本100,000元電子元件進行對外投資,雙方協商定價為120,000元,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120,000元
貸:產成品100,000元
資本公積20,000元
應補增值稅=120,000×17%=20,400元
調帳處理為:
借:資本公積20,40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元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借記“應付利潤”或“應付股利”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不僅要計提銷項稅額,而且還要核算銷售收入,這是因為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的貨物看似無償,其實它是以股東、投資者的先期投入為有償的,因此,應該計算銷售收入。
例如:某藥業公司將自產成本為1,000,000元藥品用於向股東分配股利1,404,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股利1,404,000元
貸:產成品1,000,000元
資本公積404,000元
應補增值稅=1,404,000/(1+17)×17%=20,400元
調帳處理為:
借:產品銷售成本1,000,000元
資本公積40,40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元
產品銷售收入1,200,000元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惜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產成品”“加工商品”,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某酒廠將壹批自產白酒分給職工,生產成本為50,000元,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福利費50,000元
貸:產成品50,000元
應補增值稅=50,000(1+10%)×17%=9350元
調整帳務為:
借:應付福利費935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350元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上貨物用於獎勵或實物折扣也應視同贈送他人。將貨物贈送他人壹律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產成品”“庫存商品”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某商店將壹批采購成本為60,000元的用品做為職工運動會獎品發給職工,該批商品不含稅售價為72,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60,000元
商品進銷差價12,000元
貸:庫存商品72,000元
應補增值稅=72,000×17%=12,240元
調帳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12,24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240元
另外還要重申壹點的是,以上所舉的被稅務機關查出補稅的帳務調整都是以當月查的當月調整為前提的,如果查出的銷項稅額是本年以前月份的,凡涉及調整成本、損益類帳戶的,壹律借記“本年利潤”,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查補的增值稅額是以前年度的,應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查補稅額不涉及成本、損益類帳戶的,不論何年何月按原分錄補記,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