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即權力分立,是指國家權利不能集中於國家機構的某個部門或者壹部分人,而應當合理地分割成若幹部分,由憲法授予不同的國家機構(部門)和不同的人民所執掌。 分權原則由英國的洛克首先提出,後由法國的孟德斯鳩完成。
在管理學中,指的是決策權在組織系統中較低管理層次的程度上的分散。
影響集權與分權的程度,是隨條件變化而變化的。對壹個組織來說,其集權或分權的程度,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1、決策的代價
壹般來說,決策失誤的代價越高,越不適宜交給下級人員處理。
2、政策的壹致性
如果高層管理者希望保持政策的壹致性,則趨向於集權化。如果高層管理者希望政策不壹致,則會放松對職權的控制程度。
3、組織的規模
組織規模較小時,壹般傾向於集權,當組織規模擴大後,組織的層次和部門會因管理幅度的限制而不斷增加,從而造成信息延誤和失真。因此,為了加快決策速度、減少失誤,最高管理者就要考慮適當的分權。
4、組織的成長
組織成立初期絕大多數都采取和維持高度集權的管理方式。隨著組織逐漸成長,規模日益擴大,則由集權的管理方式逐漸轉向分權的管理方式。
5、管理哲學
有些組織采用高度集權制,有些組織推行高度分權制,原因往往是高層管理者的個性和管理哲學不同。
6、管理人員的數量與素質
管理人員的不足或素質不高可能會限制組織實行分權。即使高層管理者有意分權,但沒有下屬可以勝任,也不能成事。相反,如果管理人員數量充足、經驗豐富、訓練有素、管理能力強,則可有較多的分權。
7、控制的可能性
分權不可失去有效的控制。高層管理者在將決策權下授時,必須同時保持對下屬的工作和績效的控制。壹般來說,控制技術與手段比較完善,管理者對下屬的工作和績效控制能力強的,可較多地分權。
8、職能領域
組織的分權程度也因職能領域而異,有些職能領域需要更大的分權程度,有些則相反。
9、組織的動態特性
如果壹個組織正處於迅速的成長過程中,並面臨著復雜的擴充問題,組織的高層管理者可能不得不做出為數很多的決策。高層管理者在無法應付的情況下會被迫向下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