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資金,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該上繳財政專戶的上繳財政專戶。
3、對發給個人的“小金庫”資金,該收回的收回,該退還的退還。
4、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罰款。
5、“小金庫”涉及稅收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對設立“小金庫”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照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7、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8.《意見》出臺後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按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公布其行為和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小金庫”來源:
1.設立“小金庫”,私存私放。
私自存儲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 .收費、罰款和攤派設立“小金庫”。
(1)按照規定收取費用和罰款,以及違反國家收入支付規定隱瞞、截留、挪用或者坐支的,從國庫中予以沒收。
(二)違規收費、罰款和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當事人。不能退還的,從國庫中予以沒收。
3.以資產處置和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和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上繳的收入應收繳。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相關資金原則上收回並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管理。
4 .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設立“小金庫”。
(1)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取得資金的,相關資金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範圍、超標準收取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的,或者發生費用支出或提取資金的,收回相關資金,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管理。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5 .營業收入未納入規定科目核算設立“小金庫”。
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計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收回相關資金,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6.通過虛構支出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抽逃資金的,追回相關資金,並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7.利用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取得虛假經濟業務事項發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相關資金。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虛開發票金額超範圍、超標準,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不完全壹致的,追回相關資金。
(4)虛開發票收取的金額與經濟業務事項的實際金額壹致的,責令改正,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8.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1)除《工會法》規定的經費來源外,轉入工會賬戶的其他公款,除政府、企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序給予的補貼外,均可認定為“小金庫”。
除標準補貼外,還有補助或福利(如休假券、體育用品等。)利用工會經費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或者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二)上級單位向下級單位劃撥資金,支付上級單位費用的,應當限期追回劃撥資金,調整相關會計賬目。收取上級補助的,收回相關資金。
9.表外資產(主要是固定資產、股權債權和對外投資)。
(1)賬外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納入符合要求的單位會計賬簿。利用職權,以應收賬款為交易手段或者放松監管,使有關單位購買計算機、車輛等大宗物品的,責令改正,限期處置,沒收上繳國庫。
(2)表外股權和債權(包括個人貸款和借款)。責令限期改正,追回相關資金,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納入符合要求的單位會計賬簿。
(3)表外證券。責令改正,限期處置,追回相關資金,納入符合要求的單位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