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應按購置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可歸屬於該資產的專業服務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在外購固定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的資本化方面,會計準則和稅法是壹致的。
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牌照費等。購入汽車的屬於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的稅金,以後通過折舊進入損益。
擴展數據: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壹、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應當終止確認:
(1)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計不會因使用或處置而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的處置
(1)企業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應當調整其預計凈殘值。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固定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停止確認被置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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