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外購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會計分錄

外購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會計分錄

1,購買時: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使用時: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3.員工薪酬在期末累計: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如果將購進的貨物視同銷售,那麽計稅依據可以參照進價抵扣相關進項稅額,實際增值稅負擔仍然為零。為了簡化處理,進項稅可以直接轉出;

如果貨物是自產委托加工,由於中間已經有人工、輔料等成本,需要進行統壹銷售處理,以平衡稅負。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免稅項目的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處理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根據上述規定: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年終將企業所得稅調整為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因此,將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視為銷售,而將自制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視為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