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權。包括報關企業註冊許可、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及轉關運輸許可、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及核銷許可、報關從業人員許可等。
(2)征收稅費的權利。包括依法代國家征收進出口貨物、物品的關稅和其他稅費;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特定進出口貨物、物品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發現海關放行的進出口貨物、物品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有權依法補稅或者追繳稅款。
(3)行政檢查權。行政檢查權是海關保障其行政職能履行的基本權力,主要包括六個方面:①檢查權;(二)檢查權;(三)查閱、復制權;(四)查詢權;⑤查詢權;⑥檢查權。
(1)檢查權。海關有權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犯的屍體。
海關查驗進出境運輸工具不受海關監管區域的限制;對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域和靠近海關的沿海、邊境地區進行;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海關工作人員可以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的沿海、邊境地區直接查驗。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必須獲得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的批準,才能對其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的住所。
(2)檢查權。海關有權檢查進出境貨物和物品。海關認為需要查驗貨物時,不受海關監管區域的限制。
(三)查閱和復制權。這項權力包括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有關資料。
(4)查詢權。海關有權詢問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⑤查詢權。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
⑥檢查權。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3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及相關進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查驗。根據《稽查條例》,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關進出口活動的情況;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賬簿、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封存被檢查人涉嫌違法的進出口貨物。
(4)行政強制力。海關行政強制權是《海關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重要保障。行政強制權包括九個方面:①拘留權;(2)收取逾期報告和滯納金的權利;(三)提取樣品並賦予印章權;(四)提取商品銷售權並提前銷售;⑤強制扣留權;⑥稅收保全;⑦沖抵或變更價格沖抵罰款的權利;(八)連續追求權;⑨其他特殊行政強制。
(2)收取逾期報告和滯納金的權利。海關對逾期申報的貨物征收滯納金;對逾期繳納進出口稅費的,征收滯納金。
(3)抽取樣品並實施封存權。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認為有檢查貨物的必要時,可以提取貨物的樣品。凡未辦結海關手續、由海關監管的進出境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均有權加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封條或者擅自提取、轉移、使用被封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
(4)提取貨物銷售權,提前銷售。進口貨物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可以依法提取並銷售;海關有權收回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貨主已經聲明放棄並依法變賣的貨物;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不宜長期保存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變賣。
⑤強制扣繳和抵消關稅的權利。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壹是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將應稅貨物依法銷售抵稅;三是扣押、變賣其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⑥稅收保全。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貨物和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壹是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保證金;二是扣留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⑦抵消或改變價格以抵消罰款的權利。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對其保證金進行抵減,或者依法對其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行變價抵減。
(八)持續追求權。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繼續追捕,帶回處理。逃逸包括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從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向境內(陸地)逃逸和向境外(海上)逃逸。海關追捕應保持連續狀態。
⑨其他特殊行政強制。主要包括:違約金擔保;稅收擔保;其他海關事務擔保。
(5)攜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海關為了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總署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規定了海關使用武器的種類、範圍、對象和條件。
(6)行政處罰權。海關有權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違法違規的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給予警告,並給予暫停或取消報關員資格等處罰。
(七)其他管理職權。除上述行政權力外,海關還擁有行政裁決權、行政命令權、行政獎勵權、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權、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復議權。
參考資料:臧主編《報關實務》,電子工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