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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否單獨定價並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單獨核算的土地可視為固定資產,但不允許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14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除外。

實踐中,企業自建房屋及建築物使用土地的會計處理比較混亂,有的壹直掛在“無形資產”科目上,按使用壽命攤銷;有的把房屋、建築物被占用的部分記入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年限計提折舊。記錄在固定資產中的土地是否需要計提折舊,以何種方式和年限將價值逐步轉入成本或費用?

平時我們賬面上體現的是土地使用權。即使因建造房屋、建築物而轉入固定資產,也不改變其只是使用權的根本特征,因此具有有效年限,需要攤銷或折舊。這裏不需要折舊的“單獨估價占的土地”,是指90年代中期為了反映國有資產的增值,按照評估值從“固定資產”中借記,到“資本公積”中貸記的劃撥土地的價值。因為劃撥土地沒有年限,所以不會攤銷折舊。國企改制處理這種土地也比較麻煩。壹般需要繳納出讓金後轉為國有土地。這時候就需要做相反的分錄,沖回原來的會計處理,然後按照常規方法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