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完成對申請的審批;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授予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2.申請人取得資格證書後,應當按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3.申請人應當持資質證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4.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貿委備案,由國家經貿委予以公布。
擴展數據
為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實施。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按稅法規定為壹般納稅人;
2、拆解場地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
3.有必要的拆卸設備和消防設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5.正式員工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6.無銷售報廢車、報廢“五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活動記錄;
7、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貿委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