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壹)與認證客戶存在除專業服務費用以外的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2)費用主要來自認證客戶;
(三)過於擔心失去壹項業務;
(四)與認證客戶有密切的業務關系;
(五)采取或有費用形式進行司法鑒定業務的;
(六)可能與委托人有雇傭關系。
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的損害。對獨立性可能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
(壹)認證團隊成員為認證客戶的董事、經理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對認證業務有直接和重大影響的員工;
(二)為認證客戶提供直接影響認證業務對象的其他服務;
(3)為認證客戶編輯屬於認證業務對象的數據或其他記錄。
第十壹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關聯關系對獨立性造成的損害,對獨立性可能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
(壹)與核查組成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核查客戶的董事、經理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者能夠對核查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
(二)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者能夠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為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管理人員;
(三)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或簽字註冊會計師與認證委托人有長期往來;
(四)接受認證委托人或其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雇員在社交禮儀之外的能夠對認證業務產生直接和重大影響的貴重禮品或娛樂。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外部壓力對獨立性的損害。對獨立性可能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
(壹)因在重大會計、審計問題上與鑒證委托人意見不壹致,受到辭退威脅的;
(二)受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當幹預的;
(3)由於認證客戶降低費用的壓力,不適當地縮小了工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