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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16號解釋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討論的3個問題中有兩個涉及所得稅會計處理,壹個涉及股份支付會計處理。

1、稅法對經營租賃下承租人租賃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與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是基本壹致的,因此在執行舊租賃準則時,壹般不存在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問題。

2、新規定未采納上述“凈額法”的思路,而是采納“總額法”,即將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分開處理。同時新規定縮小了初次豁免條款的適用範圍,規定“初始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單項交易”不適用初次豁免條款。

會計:

1、會計有兩層意思,壹是指會計工作,二是指會計工作人員,會計工作是根據《會計法》《預算法》《統計法》及各種稅收法規為法律依據來核對記賬憑證、財務賬簿、財務報表,從事經濟核算和監督的過程,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核算和監督壹個單位經濟活動的壹種經濟管理工作。

2、會計工作人員是進行會計工作的人員,有會計主管、會計監督和核算、財產管理、出納等人員。我國從周代就有了專設的會計官職,掌管賦稅收入、錢銀支出等財務工作,進行月計、歲會。亦即,每月零星盤算為計,壹年總盤算為會,兩者合在壹起即成會計壹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