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經理、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