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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自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請特別註意:處理違法行為自首的規定與處理犯罪行為自首的規定不同。違法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就是自首。

法律分析

違反治安管理,主動投案並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違法行為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這種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行為人主動投案。所謂“自首”,是指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之前,或者在公安機關已經發現違法行為而不自知的情況下,或者在已經掌握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但尚未追查、抓獲之前,違法行為人出於悔罪、怕處罰、親友教育等原因,主動到公安機關承認違法行為並接受處理。實踐中,下列情形均屬於自首:犯罪人在異地向公安機關自首;因自身行動不便委托他人代為退保;公安機關沒有掌握其違法行為時,因訊問教育主動交代其違法行為,等等。不管犯罪人的原因和形式如何,自首的本質是犯罪人主動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違者應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行為人主動投案自首後,必須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包括具體時間、地點、涉案人員、作案手段等。《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