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十三條規定:“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貸款銀行以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壹進行會計處理:
(1)以實際收到的貸款金額作為貸款的入賬價值,根據貸款本金和政策優惠利率計算相關貸款費用。
(2)以貸款的公允價值作為貸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貸款成本。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貸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入。遞延收入采用實際利率法在貸款期限內攤銷,以抵消相關貸款成本。
企業在上述兩種方法中選擇壹種後,應當壹致適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規定:“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將相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