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3.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註冊會計師是指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會計師的職責是:
1.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管理辦法;
2、參與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大修計劃;
3、負責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和相關報表的編制;
4.計算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基金;
5.參與固定資產的盤點。
註冊會計師證書管理: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註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停止註冊會計師執業壹年。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撤銷註冊通知和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