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65438+2月=20.83天/月。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2)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
根據計算方法的不同,各有優勢。所以結合薪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哪種情況更符合自己。
根據企業的勞動管理制度,如果員工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考勤獎等。,這些都是工資的固定部分。壹般情況下,只要他們在場,就會得到報酬。因此,隔離期間不僅要支付基本工資,還要扣除正常勞動供給下應支付的其他工資項目,包括考勤獎金等。
實際工資的計算方法:
實繳工資=稅前工資-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
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等法律支持的特殊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規定,員工工資可以在稅前完全扣除,因此不屬於應納稅工資和稅款。
薪酬分配管理的內容:
1.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上報的員工每月考勤和獎懲情況計算工資,並結合人力資源部考勤情況,制作工資明細表作為工資發放憑證。
2.用銀行卡支付。
3、實際支付的工資應保留到元,四舍五入。
4.根據國家稅法扣除員工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根據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三)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全包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補貼是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年度工作津貼和其他津貼。
(2)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工資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包括: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第十壹條下列項目不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夥食費、中轉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十壹)在雇用臨時工的工資之外支付給用工單位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家政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