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監管體系的職能
就總體而言,協會的業務監管職能主要是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職業道德、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在涉及監管內容的方面為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提供服務。具體劃分為檢查、咨詢、保護和懲戒等幾個方面。
(壹)檢查職能
檢查的目的在於提高註冊會計師的執業水平,保證執業質量;並憑借檢查、調查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保護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懲戒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具有其他過錯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按照檢查要求主體的不同和檢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劃分,可分為日常檢查和調查兩類:
1.日常檢查,具體可分為壹般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經常性的檢查與臨時性檢查、聯查、互查等。
2.調查,又稱專案調查,主要指協會收到舉報或投訴,需要對某事務所的某項具體業務展開調查,或者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認為受到不當的民事或刑事處罰,請求協會為其行使抗辯權而展開調查。協會應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饋機制,通過計算機網絡掌握事務所的各種情況,及時組織專案調查,建立健全舉報制度。
(二)咨詢職能
隨著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業務逐步拓展和日益復雜,協會的咨詢職能將日益顯現其重要性。目前因執行質量事故而導致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陷於被動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壹部分原因屬於執業人員業務能力所限或對法規、準則理解的偏差,導致技術處理上的失誤。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對協會的鑒定表態成為壹種主動的需求,希望協會能夠通過行業監管體系提供更多的咨詢服務,這就為協會監管咨詢職能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三)保護職能
依法保護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不但是監管體系的壹項職能,也是協會的壹種責任,這壹點目前顯得尤為迫切。
近幾年來,不少事務所成為代償代賠的訴訟目標,只要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或審計報告有所謂不實之處,不論造成不實的過錯責任是否在註冊會計師,也不論造成的損失與事務所報告之間有無必然因果關系,更不論訴訟時效是否已過期,事務所往往被追加為***同被告或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而且此種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協會作為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權威機構,應為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不公正待遇仗義執言,這樣會比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自己抗辯的收效大得多。
(四)懲戒職能
懲戒,是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在執業過程中具有重大過錯且形成危害後果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實施處罰,以促進其改正錯誤、遵守職業道德和提高執業質量,並使其他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引以為戒。協會對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監督檢查應與懲戒處罰結合起來,只檢查不處理不算監管,也達不到監管的目的。目前,對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分為三個類型:
1.協會處罰,指協會按照章程和行業規則、規範的規定,以協會名義實施的處罰,如通報批評、停止會籍等;
2.由財政部門依據《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規定》等,對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實施的行政處罰,如暫停執業、撤銷事務所等;
3.由司法機關依據《民法通則》、《刑法》等規定,對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所實施的處罰,包括承擔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等。
二、行業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作
完善的監管機構和過硬的監管隊伍是搞好業務監管工作的可靠保證。根據協會監管工作的職能,參照司法體系的相關做法,筆者認為應在協會監管體系下分別建立調查、鑒定和懲戒三個專業委員會。
(壹)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以協會監管部原分工人員為基礎,抽調在大、中型事務所工作過、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為委員會的成員。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專職和兼職兩類,必要時可臨時向律師和政府有關部門專業人員咨詢。
調查委員會組織審議、討論專案調查組的調查小結(總結)或調查報告時,應通知所有委員出席;組織調查聽證會時,除應通知壹定數量的委員出席外,還應通知被調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列席聽證,接受質詢。調查委員會通過調查並審議通過的調查報告,應連同其他調查材料裝訂成卷宗,以書面形式移送鑒定委員會。移送鑒定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應與有關當事人(包括被調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對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見面並征求意見。調查委員會對立案事項經調查確認被調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無過錯,或雖有過錯但情節顯著輕微不足以給予處罰時,應以調查小結(總結)或調查報告形式,提出撤銷案件的建議,調查材料不再移送鑒定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對鑒定委員會和懲戒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鑒定結論或處理決定持有異議的,可通過協會監管部提出書面抗辯或抗訴。
(二)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同樣以協會監管部原分工人員為基礎組建,除抽調業務熟練、為人正直的資深註冊會計師,還應聘請對註冊會計師事業熱心、具有壹定權威的律師兼任委員或擔任法律顧問。當鑒定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查確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可將專案卷宗退回調查委員會,以書面形式通知調查委員會重新調查或作補充調查。
鑒定委員會經審查鑒定,認定被審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有過錯並需要給予處罰(包括通報批評,下同)的,應將鑒定結論與所附卷宗壹並移送懲戒委員會。鑒定委員會經審查鑒定,確認被審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具體案件中無過錯,或雖有過錯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處罰的,應將鑒定結論及處理意見報協會批準撤銷案件,鑒定材料不再移送懲戒委員會。經審查認定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並無過錯,而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執業人員對具體被審驗事項判斷錯誤,鑒定委員會可以書面通知被審查的事務所及有關投訴人。
鑒定委員會對協會監管部轉來調查委員會抗辯或抗訴的案件要求重新鑒定的,應另外組織人員審查材料,重新作鑒定結論。鑒定委員會接到基層協會鑒定委員會或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請求對具體業務事項進行鑒定的,經協會監管部同意,可以受理並給予鑒定,但送審的基層協會或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應以咨詢意見書面形式出具。鑒定委員會對懲戒委員會就具體案件的處理決定持有異議的,可通過協會監管部提出抗辯或抗訴。
鑒定委員會對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提出的法院等有關部門對其處罰不當的案件,經調查委員會調查和本委員會鑒定後,如果認為處罰的確有錯,應當向實施處罰的法院等部門提出抗辯或提出其他形式的書面交涉。
(三)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亦應以協會監管部原分工人員為基礎組建,該委員會主任可由監管部主任或協會正、副秘書長兼任,同時約請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也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懲戒委員會對鑒定委員會移送的鑒定結論及所附案件卷宗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鑒定結論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和準則不當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調查委員會或鑒定委員會作補充調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懲戒委員會經審議決定對被審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實施處罰的,文件印發前應與被處罰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見面,充分征求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的意見;必要時,懲戒委員會也可以組織聽證會,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出席聽證會並可以為自己的過錯進行申辯。
懲戒委員會經審議決定不對受審查單位或個人實施處罰的,應將審議意見報協會監管部批準;懲戒委員會對經審議決定不處罰的案件和經審議決定不改變以前已作處罰決定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及其他當事人對協會實施的或協會參與實施的處理不服,可以向協會監管部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壹級協會申訴,協會監管部認為需要重新調查、鑒定和復議處理的,或上級協會指定復查復議的,應當照辦,其程序與以上相同。
懲戒委員會議事規則應與以上兩委員會相同。
三、業務監管體系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壹)調查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1.調查委員會負責對協會監管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組織專案調查,並參與組織對所屬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日常檢查。
2.調查委員會組織專案調查的案件應包括:(1)事務所的客戶或第三人就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過錯向協會或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的舉報或投訴;(2)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協會提出請求保護的申請;(3)協會監管部交辦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認為處罰不當要求重新調查處理的案件;(4)協會監管部交辦的財政、審計、法院等有關部門轉來要求對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過錯進行處罰需要調查的案件;(5)協會參與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復議,而需要重新調查或作補充調查的案件;(6)協會監管部從其他渠道獲得信息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案件。
3.調查委員會專案調查的內容應包括:(1)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具體業務時,是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實務公告等規定的程序實施?有無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在執業過程中有無違法、違紀行為?(2)引發立案調查的審計、驗資等被審驗事項的實際情況如何?(3)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對被審驗事項所發表的審驗意見或所出具的證明是否正確?是否符合被審驗事項的實際情況?所作結論依據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適當?
4.調查委員會對調查終結的案件,應在調查小結(總結)或調查報告中就被審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具體職務行為有無過錯及過錯的性質、程度以及危害後果發表意見。
5.調查委員會應關註已調查案件的鑒定及處理情況,調查委員會認為移送案件鑒定或處理不當的,有權通過協會監管部提出抗辯或抗訴。
6.調查委員會應對鑒定委員會、懲戒委員會要求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的案件或事項實施調查,並及時將新的調查材料及修正後結論移送要求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的專業委員會。
(二)鑒定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1.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調查委員會移送的調查終結的案件,並就被調查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有無過錯及過錯的性質和程度進行鑒定,也可以對被審查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項的質和量進行鑒定。
2.鑒定委員會鑒定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過錯,包括程序性過錯和實質性過錯,程序性過錯指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是否按執業道德規範及準則、實務公告的要求進行執業;實質性過錯是指專業判斷、適用法律法規及認定被審驗事項的性質、數量的錯誤。
3.鑒定委員會對協會監管部轉來所屬基層協會和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申請鑒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項,有責任組織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並以委員會的名義發表鑒定意見。
4.鑒定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查結論不當或依據不足,調查的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時,有權要求調查委員會重新調查或作補充調查。
5.鑒定委員會應關註已鑒定並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認為移送案件處理不當的,有權通過協會監管部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抗辯或抗訴。
6.鑒定委員會對懲戒委員會提出進行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案件或事項,應及時予以辦理。
7.鑒定委員會對監管部交辦的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認為因協會鑒定不當導致錯誤處罰而要求重新鑒定的,監管部轉來調查委員會的抗辯或抗訴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復議法》復議需要重新或作補充鑒定的案件,應在原鑒定人員以外組織專業人員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如果認為原調查材料反映的事實不清,有權要求調查委員會重新調查或作補充調查。
(三)懲戒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1.懲戒委員會負責對鑒定委員會移送的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對於調查事實無誤、鑒定結論正確但因處罰不當而需要撤銷或改變已生效的處罰決定的,懲戒委員會可直接審議處理。
2.處理決定包括不處罰和給予處罰兩類。給予處罰還應按過錯情節、危害後果及其他有關規定分為若幹種具體處罰形式,如通報批評、警告、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撤銷事務所等。
3.懲戒委員會有權對調查報告及鑒定結論進行評價,認為需要時,有權要求調查委員會、鑒定委員會作補充調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4.懲戒委員會對協會監管部轉來的調查委員會或鑒定委員會向本會提出的抗辯或抗訴,應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提出抗辯或抗訴的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