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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繳納“會計處理”有何變化

壹、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房地產企業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時;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壹)營改增前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

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

營業稅金及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

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案例1: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新建樓房5棟,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為800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800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8000萬元

二、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企業兼營房地產業務時,符合土地增值稅繳納條件,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壹)營改增前

借:其他業務支出

[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

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

營業稅金及附加(旅遊、飲食服務、保險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

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商投資租賃、旅遊企業)

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

[運輸、(鐵路)企業]

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1)企業計提土地增值稅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60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600萬元

(2)企業解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6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600萬元

三、按稅法規定預交土地增值稅

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壹)營改增前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二)營改增後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